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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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户是指因人多地少等禀赋而产生的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今天我们讨论的小农户,即指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产生的2亿多承包农户,其主体既有自给型小农户,也包括商品型小农户。中国富有小农传统,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无论是提供赖以生存的农产品,支撑国民经济发展,还是构筑社会基本单元,影响国家发展方向和道路抉择,小农群体、小农经济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包括维护自身食物保障,以及向非农产业提供劳动力、维系农村社区功能、传承农耕文明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总结德、法、日、韩等国家小农演变规律,在未来20-30年,虽然小农数量和规模会不断变化,结构将继续演变,但小农依然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力量,小农现象将长期存在。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四化同步”以及农业全球化竞争的大环境下,日益老龄化、兼业化的小农面临的挑战越来越突出,生产生活境况与其他群体比还比较脆弱,难以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城乡均衡发展。
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在小农问题上要有清醒的认识。小农长期并大量存在是基本国情,也是我们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巩固执政基础的依靠力量。要尊重历史着眼长远,绝不能“抛弃小农、剥夺小农”,而要努力创造公平环境,构建“组织、带动、提升、保护”四位一体的政策导向。组织小农,就是要鼓励和引导小农合作与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解决小农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的事情,提高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表达小农群体的合理诉求,增强市场谈判话语权。带动小农,就是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发展现代农业,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提升小农,就是要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等政策,扶持有务农意愿的小农,提高生产技能,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生产方式,提升农业生产和服务能力,要促使小农分工分业,并将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具有农业情怀的小农培养成为规模适度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保护小农,就是要保护其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收益等财产权益,保护其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保护其参与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权益。
坚持走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在发展理念、制度创新和政策举措上要重视小农,以促进小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在发展理念上,既要通盘考虑,明确引导小农发展的方向,又要分类施策,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小农发展的不同路径。既要着眼于农业发展,考虑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的紧迫性,使小农更好地纳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又要关注农民发展,立足于小农经济存在的长期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共同富裕、消除贫困。在土地制度上,要妥善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在切实维护亿万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鼓励专业农户通过互换并地、土地整理等方式解决地块细碎化,通过土地流转、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提升土地经营规模。
要高度重视“不在地地主”将长期存在的问题,引导长期进城落户的非农户有序退出承包地。在经营制度上,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培育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重点帮助小农搞好农业生产关键环节,解决小农依靠自身力量办不好办不了的问题。要以服务农业农民为根本,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战略产业进行培育,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在人才培养上,要从提高小农出发,重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推进农民职业化进程,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培育制度,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要特别注重从传统农民、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村高校毕业生中就地培育一批热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使他们成为提升小农、带动小农的有生力量。在完善政策上,在制定和完善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政策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要注重普适性政策研究创设,结合精准扶贫政策,完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创新针对广大农户的补贴方法和政策,稳定小农收入,要让普通农户有长久获得感。支持小农政策要有针对性,能够切实解决小农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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