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印发《通知》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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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通知》要求,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通知》明确,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禁止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乱占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引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通知》强调,量质并重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因依法认定的灾毁等原因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开展补划,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补划要求,组织对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通知》要求,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考核机制,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总结地方经验,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类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构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管机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土地督察的重要依据。结合土地督察、全天候遥感监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动态管理。
《通知》强调,全面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保障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措施,推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到人、落到地块”。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