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再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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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加强规划统筹、严格提质改造项目管理、规范补改结合以及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效期为5年。《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
一要加强规划统筹。要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为防止重复投资,“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提质改造范围,实施旱改水的旱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要严格依据规划实施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严禁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实施旱改水土地整治。
二要严格提质改造项目管理。从严掌握实施条件,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实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必须依据土地整治等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
三要规范补改结合。《指导意见》明确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资源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或水田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环节拟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应首先注明建设拟占用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等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
四要强化监督管理。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要纳入监管平台,构建和完善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专门补改结合管理台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要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内容,落实监管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