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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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部门预算中安排,实行总额控制,专门用于引导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申报受理、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建立筛选机制,组织资金申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围与支持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以一次性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创办的科技企业。
(一)高等学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科技成果是指由高等学校依法持有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专有技术,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科技人员是指参与科技成果研发的高等学校的教师。
(二)高等学校教师作为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学生(含在校学生和毕业两年之内的毕业生)科技创业企业,可按照不超过教师现金出资额度的5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三)每家企业获得专项资助的数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专项资金支持主要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和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2014年1月9日起,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知识产权明晰;
(二)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的现金出资或高等学校教师对学生创业企业的现金出资已实际到位,所形成的股权尚未退出;
(三)尚未获得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按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资金申请通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内容审核及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在官网(www.zgc.gov.cn)上对拟进行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周;期满后,对确认无异议的,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将专项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可以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网站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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